小微企業和小規模企業的劃分標準有何不同你都清楚了嗎
日期:2020/8/12 16:08:49 / 人氣:2
隨著社會的發展,小規模企業再一次成為焦點的同時,小微企業一詞也經常被人們提起,同樣是小型企業,那么小微企業與小規模企業的劃分標準有何不同?究竟是按照什么標準劃分的呢?下面隨小編來了解下吧!
一、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1.繳納所得稅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3.與融資有關的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這里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二、小規模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這里的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以下是2018年5月1日之前規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2018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總的來說,小規模企業的劃分只是跟銷售額有關系,小微企業的劃分與利潤總額、資產總額和職工人數都有關。他們的關系可以相互包含,小規模納稅人可能也是小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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